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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摻混肥料抽查抽樣實施辦法

          一、抽樣方法
            1、抽查低批量為1噸,大批量為500噸。
            2、嚴格按照相關產品的國家或行業標準中有關抽樣規則進行樣品采取。樣品瓶外粘貼標簽和雙方簽字認可的封條。一份樣品用作產品質量分析,另一份樣品留存作為備用樣品,兩份樣品均由抽樣人員通過郵寄或隨身帶回所屬質檢機構或省局指定檢測機構。郵寄和攜帶時應確保樣品的物理、化學性狀不被破壞。
            3、 摻混肥料產品的取樣方法和抽樣量:
            (1) 抽樣前要將包裝袋上下顛倒四至五次;
            (2)使用標準要求的取樣器(GB21633-2008采樣探子)采樣采樣時,先轉動內管,使標記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邊,使槽子關閉;
            (3)用采樣探子從包裝袋的最長對角線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處,轉動內管,使槽子打開,樣品進入內管,然后關閉槽子,再抽出采樣探子,將樣品倒入樣品袋中。用采樣探子,依次從每袋的四個角處,按上述取樣方式采集樣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樣品),每批產品采取的總樣品量不得少于4kg;
            (4)樣品縮分:必須使用格槽式縮分器按標準GB21633-2008《摻混肥料(BB肥)》要求進行。
            4、根據標準有關規定,抽樣時,袋裝產品抽樣時,若總的包裝袋數小于512時,抽樣袋數按下表所示“選取抽樣袋數的規定”選取;大于512時,按3× (N為總的包裝袋數)的規定計算的袋數(遇小數進為整數)抽取樣品。

          摻混肥料抽查抽樣實施辦法

           5、抽樣人員現場填寫抽樣單,抽樣單經被抽企業認可后,由被抽企業人員和中心抽樣人員簽字、蓋章。抽樣單一式四份,第一聯和第二、三聯由中心抽樣人員帶回,第四聯交被抽單位留存。
            6、抽樣地點為生產企業成品庫或堆場。樣品選擇應根據貯存情況確定,地面層和明顯受潮、破袋產品不抽。
            7、抽樣人員應對所抽樣品的包裝袋上所示內容抄寫完全,并對所抽樣品的包裝袋上所示內容拍照(注意不要遺漏包裝袋背面標識內容)或帶回一個包裝袋。如有欠缺,則應補齊。
            8、生產領域抽取的樣品應為企業自檢合格的1年內生產的產品。生產企業正在銷售的產品,一律視為自檢合格產品。
            二、判定原則
            產品實物質量判定原則
            對于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摻混肥料產品,經檢驗,樣品的總養分、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氧化鉀、水分、粒度、氯離子(若標示含氯則不測此項)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標不符合檢驗依據規定,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為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存在B類項目(不含有A類)不合格時,屬于較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存在C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輕微不合格。反之,判定該批產品實物質量合格。
            三、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復檢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檢驗后缺陷特征樣品、與不合格質量數據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并得到申請復驗者認可的,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的復檢結論。
            2、需對不合格項目復驗時,采用保留樣進行檢驗。當復檢結果仍不合格,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變。當復驗結果合格,以復驗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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